京華時報訊 (記者張淑玲)曾在城管隊任保安隊長的付某同其女伴王某一起,向擺攤的游商收保護費,記者昨天獲悉,付某和王某因敲詐勒索罪分別被朝陽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和10個月。
  40歲的付某從2010年開始在朝陽區三間房城管隊工作,並任執法隊保安隊長,2012年7月離職。
  在朝陽區雙柳社區便民市場外經營散攤的攤主黃先生稱,從2011年3月擺攤到2012年3月撤攤,向付某交了約6000元,“有兩個月掙得少,實在沒錢交保護費,付某就叫了幾個社會上的人來威脅我。一天晚上11點多了,幾名男子手裡拿著木棍,把我的攤兒給砸了。”黃先生稱,他覺得實在乾不下去了,就到別的地方擺攤了。
  另一名攤主馮先生,自2012年1月至2012年10月交給付某3000元保護費,“開始說每月交300元,後來漲到每月800元。我不交,一女的來到我攤兒上說‘不交錢就別在這兒乾’。”劉先生稱,他之前聽別人說過,那女的特能打架,人很厲害,他因為害怕收攤兒不幹了。
  據瞭解,曾任城管執法隊保安隊長的付某,收了攤販們的保護費後,便會抵制來自城管的清理。朝陽區三間房城管執法隊一王姓保安隊長在清理無照攤販時,便遭到付某及其女伴王某的阻攔,“2012年10月11日晚,我帶著保安隊員在康惠園小區外清理無照攤販,付某動手打了我。在和付某撕扯時,王某還在我後背扎了兩刀。”
  據指控,2011年至2013年,付某及王某在朝陽區康惠園小區門口路邊、雙橋南公交車站等地,威脅收取劉某、馮某等12名攤販保護費2萬餘元。對此,付某及王某均辯稱,沒主動收錢,攤主交錢是自願的,兩人沒有威脅他們。
  朝陽法院審理後認為,付某和王某以威脅手段勒索公民錢財,數額較大,已構成敲詐勒索罪。鑒於兩人已退賠被害人損失,故法院從輕處罰,分別判處付某、王某有期徒刑1年、10個月,且各罰款2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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